地方審查標準不一阻光電申設 經部預告同意函檢核表



為減少地面型光電開發爭議並增加申設效率,經濟部今天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明定業者辦理地方說明會的時機點往前挪,也同步擬定地方政府核發光電發電設施同意函檢核表,盼解決目前各縣市審查標準不一問題。

綠能發展是台灣邁向2050年淨零目標關鍵,但若在地協調與溝通不足,恐拖累進度,雲林縣政府9月發函經濟部能源署,希望建立一致審查規範,太陽光電申設程序議題浮上檯面。

根據現行太陽光電發電業籌設或擴建規定,業者申請設立太陽光電廠有籌設、施工及電業執照核發許可等3大階段,並須在施工前辦理地方說明會。

為回應外界期待,經濟部研擬「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並在今天正式預告,新增太陽光電發電業須在申請籌設許可前加辦一場說明會,也明定舉行地點為模組鋪設最多、升壓站及儲能設備設置位置所在村(里)。

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說明,地方民眾常抱怨「都核准才告訴我」,業者也感到困擾,畢竟已花費很多成本、時間,開發案被迫中止也會面臨不小損失,因此這次修法是希望「開大門走大路」,提早知會地方民眾,有意見就提早溝通協調,未來施工過程也會比較順利,若業者遇到無解問題,亦可及早止步。

另外,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如有變更升壓站及儲能系統設置位置,與原設置地號不同;或者新增廠址供設置主要發電設備、升壓站及儲能系統,業者亦需在申請變更前再次辦理地方說明會。

換言之,原先業者只需辦理1場說明會,修法後說明會舉辦場次可能增加至3次。

同時,太陽光電發電業辦理地方說明會時,需通知中央及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並於電業管制機關指定的網站中公開會議資訊,供各界檢視。

此外,過去常發生同一業者在不同縣市開發光電,面臨審查標準不一窘狀。

為確保各地方政府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同意函時,能採用一致且具體的檢核標準,經濟部本次一併擬定檢核書表格式,由業者先自評、地方再檢核。能源署指出,按過去經驗,檢核時間約2個月,地方政府可依自身特殊需求增加檢核項目,但並不鼓勵。

此次修法對象為申設地面型光電業,自發自用不在此範圍。李君禮不諱言,屋頂型光電推動相對順利,因只要屋主同意即可,地面型光電則牽涉社會、環境、生態等問題,較為複雜,盼修法後可減少爭議、增加申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