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倡擴大執法權力准許譴責或罰款違規銀行 已完成首輪業界諮詢



政府正在推進《銀行業條例》優化工作,其中涉及擴大金管局的執法權力。《星島日報》引述消息人士指,金管局參考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執法權力,可因應不同程度的違規行為而施加不同罰則,建議賦予金管局看齊同儕的權力,同樣可向違規銀行行使公開譴責、罰款等紀律處分權力。

金管局回覆查詢時表示,當局建議賦予金融管理專員(即金管局總裁)一系列的紀律處分權力,包括罰款及公開譴責等,使之與本地及國際做法看齊。而建議內容參照證監會、保監局、積金局及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銀行業監管機構現時具備的相若權力,涵蓋銀行在證券、保險及強積金中介活動以外的所有業務。當局證實已完成首輪業界諮詢,業界公會在內的所有諮詢回應者普遍支持建議,待草擬條文準備就緒時再諮詢業界,爭取在下一屆立法會開展後盡快提交草案。

金融界立法會議員陳振英表示,經過首輪諮詢,銀行業界反映最擔心是金管局的權力若擴大至可強制銀行向客戶賠償,綜觀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並無同等執法權,理解到金管局事實上亦無意引入該項權力。此外,業界亦關注修例建議表示會有調查權力,因現有條例已賦予金管局此權力,認為局方只需釐清現有條例的調查權便可。他相信若金管局再進行諮詢時,能釐清上述兩點,將獲業界支持。他個人亦支持修例建議方向,讓金管局的執法權更具彈性。

另外亦有銀行人士指,理解金管局建議修例的用意,因現行條例只容許金管局向違規銀行處以撤換行政總裁、除牌等有限罰則,完全缺乏中間權力,但銀行的過失可以有很多種,故現針對銀行的內部管控、銷售等方面尋求中間執法權也合適,但認為罰則須清楚、量刑與過失須相稱。(ss/j)~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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