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用生受賄案 一審判囚12年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21日)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用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用生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2,351萬餘元。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用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王用生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da/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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