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科風:公告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補充說明再次更新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11-28 17:00:31)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前財務主管/董事監察人等人
(2)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所保護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04號
4.事實發生日:114/11/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02年投保中心針對本公司及前董事長、前財務主管及董事監察人依101年度檢察署
起訴書之事實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9年度金
上字第7號)後,上開兩造分別提起上訴,本公司並於114年4月22日接獲最高
法院前開裁定,裁定主文如下: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各自負擔。依據前開裁定,本案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字第7號民事
判決即告確定。
6.處理過程:114/11/28已依清償協議書,向投保中心全數清償完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請投保中心出具清償證明並解除設質予投
保中心之台特化股票。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除需支付$150,131,679外及需支付自民國10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2)本公司於114/10/23支付第一期款伍仟萬元給投保中心。
(3)本公司於114/10/31支付第二期款捌百萬元給投保中心。
(4)本公司於114/10/31質押設質台特化股票30,000股給投保中心。
(5)其餘款項按清償計劃分48期支付。
(6)本公司於114/11/06與投保中心正式簽訂分期付款清償協議書。
(7)本公司於114/11/28向銀行融資,並償還支付剩餘款$182,292,950元
給投保中心。
(8)如有異動本公司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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