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成立並作出判刑後,保安局局長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保安局局長於周三(11日)分別向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使其可於作出相關建議之前提出申述。
保安局發言人指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法庭於去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及三間被告公司所有控罪罪名成立。其後,法庭於今年2月9日就該案作出判刑,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各被判處罰款300.45萬港元。
發言人指,《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罪行而被刑事處罰的,應被責令暫停運作,或吊銷其執照或營業許可證。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執行《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
鑑於案件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定罪及罪行之嚴重性,保安局局長現認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應禁止三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故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的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保安局局長於周三向三間相關公司分別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於本月25日前作出書面陳述。如三間公司作出申述,局長將連同相關建議一併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供其審議是否作出相關命令。
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最終決定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該三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若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列的行為,包括以受禁組織幹事或成員身份行事,或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均屬犯罪,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hc/d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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