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諾亞克:依櫃買中心證櫃審字第11500006721號來文指示補充本公司對前總經理暨董事沈家平及董事暨前副總經理鄭詩靜進行訴訟(含告訴)後續進度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6-03-27 18:52:4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為原告,被告為沈家平、鄭詩靜及銘創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及代表人鄭詩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刑事部分: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2月12日檢紀河115上聲議1203字第1159011574號
(2)民事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重訴字第998號民事案
4.事實發生日:115/03/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刑事部分:
原銘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法人代表人前董事暨前總經理沈家平、
本公司前董事暨前副總經理鄭詩靜均可能涉及刑事背信等罪嫌,本公
司補充後續進度如下:
115年1月6日:本公司收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15年1月15日:本公司針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
115年1月16日,因朱家緯與本公司和解,刑事撤回對被告朱家緯告訴狀。
115年2月12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紀河115上聲議1203字第1159011574號
a.高檢署針對沈家平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的部分,廢棄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並發
回續行調查。
b.高檢署對於沈家平煽惑公司員工集體離職及沈家平、鄭詩靜濫用公司資源
部分的主張,駁回再議聲請。
(2)民事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重訴字第998號民事案
115年1月16日,因應和解,撤回對朱家緯及曜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
6.處理過程:
本公司謹依法院及偵查機關指示進行前述訴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持續依法院及偵查機關指示進行訴訟(含告訴),後續該訴訟之
重大訊息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及上(興)櫃公司重大訊息發布應注
意事項參考問答集等相關規定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依櫃買中心證櫃審字第11500006721號來文指示,
補充說明本公司於115年1月8日發佈重訊「針對前經營團隊總
經理暨董事沈家平及副總經理鄭詩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後續訴訟進度說明。
(2)本訴訟案件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尚無重大影響,目前本公
司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未有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
大影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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