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法 首度繳碳費允予緩衝期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026年07月21日電 (2026-07-21 16:35:01)

環境部今日預告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為首度納管的排碳大戶提供合理緩衝期;然而,若事業單位碳排放量在2.5萬噸上下起伏,則不適用此緩衝條款。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以上的電力業與製造業(排碳大戶),每年5月底前需依前一年的排放額度繳交碳費。

環境部今天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廣徵各界意見。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告訴中央社記者,本次修正是針對首次納管的排碳大戶,明訂其繳費、提自主減量計畫的期限。

依規定,事業單位每年4月底前應繳交前1年度的碳盤查結果。蔡玲儀解釋,本次修正為首次跨過2.5萬噸門檻的事業單位提供合理緩衝期,由於碳盤查結果需於10月30日前經查驗機構查驗確認,故可延至次一年度申報繳納碳費。

簡而言之,若事業單位於民國115年首次辦理11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應於116年5月底前申報繳納碳費。

蔡玲儀說,在此期間,若首度納管的排碳大戶有意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期限可由原訂的6月30日之前延至同年10月底。相關修正並非免除事業單位繳費責任,而是提供合理緩衝期,使其能完成盤查查驗、財務規劃及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後,再依規定申報繳納碳費。

蔡玲儀強調,若事業單位碳排放量在2.5萬噸上下起伏,則不適用此緩衝條款;但若原本已提過的自主減量計畫則可延續使用。

就自主減量計畫部分,蔡玲儀補充,由於「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訂,碳費可用於協助輔導與補助減量措施,這些經補助所產生的減量額度,不得納入自主減量計畫的成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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