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第三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秉澤)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13年度易字第51號
4.事實發生日:113/11/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應參與前董事長蔡聰賓先生因
國賓大苑建案涉嫌詐欺被起訴案之訴訟程序,以保障本公司之權利。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程序及規定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之營運、財務狀況皆正常。本公司就現有
資訊尚難確定實際金額及影響,且訴訟程序時程繁瑣,尚無法確認是否有其他變數致對
公司產生其他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參與案件訴訟程序,以保障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