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2/13
2.公司名稱: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6項及第36條辦理。
(2)為落實集團之組織重組及專業分工,本公司業經民國113年
12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將南科再生水廠建物及其相關設備
在內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分割讓與100%持股之子公司源鼎水
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基準日暫定為民國114年2月14日。
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債權人對於本次分割案如有異議,請自本公告日起至
民國114年1月14日之期限內,檢附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郵寄
(郵寄以郵戳為憑)向本公司提出,以便依法處理,逾期未表示即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郵寄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六段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