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保單遭扣押 金管會:可善用保單介入權nownews (2025-10-21 18:52:32)


金管會提醒,民眾保單如有遭受扣押情形時,可善用保單介入權,維繫保險保障。(圖/NOWNEWS資料照)

[NOWnews今日新聞] 保戶若因債務無法償還而致保單受執行機關扣押,將可能面臨失去未來維持生活經濟安定的保險保障。金管會今(21)日提醒,民眾於保單遭受扣押時,可善用保單介入權,使保險契約效力延續,維繫保險保障。

為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權益,金管會在6月完成保險法修法之後,並非所有保單解約金債權都可被強制執行。根據保險法修正規定,扣押保單的解約金不超過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點倍計算的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另「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的人壽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都不再強制執行的範圍內。

今(2025)年6月18日總統公布施行保險法有關保單介入權的規定,明定破產、更生者,符合3項資格,包括「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例如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家屬)、「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可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行使介入權,另年金保險亦有上述規定適用。

民眾在收到執行法院核發對保單的扣押命令、受破產宣告、清算或更生裁定公告後,須先洽詢該保單的承保壽險公司取得介入權相關申請文件,並通知符合資格的介入權人,向該壽險公司提出行使介入權申請,公司於完成審核其資格後將提供保單的預計解約金金額,執行法院亦會提供繳款帳號等資訊予介入權人,介入權人即得依相關資訊進行繳款,再以書面通知壽險公司後,即可辦理變更為新要保人事宜,此後債權人將無法再對該張保單聲請強制執行。

另依保險法規定,介入權人繳款並通知保險公司的作業,須在要保人收到扣押命令、破產宣告、清算或更生裁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金管會也提醒,當人壽或年金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因欠債被法院扣押保單解約金債權,面臨失卻保險保障的風險下,除透過與債權人協商,或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及第122條等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以維繫保險保障外,可善用保險法規定的保單介入權,由介入權人代為償付相當保單解約金的金額予執行法院或債權人,行使介入權成為新要保人,以發揮介入權維繫保險保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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