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明揚:公告本公司與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請求轉換程序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11-01 21:04:27)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29
2.公司名稱: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與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安公司」)將於113年11月29日
(股份轉換基準日)完成股份轉換,為使本公司所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以下簡稱「明揚一」)之債權人充分了解其在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之權利,本公司特
此通知明揚一債權人,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得向本公司申請將明揚一轉換為明安
公司普通股,或持有明揚一至到期日之次日起算第五個營業日內,由本公司依債券
面額以現金一次償還。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與明安公司於113年4月15日雙方董事會通過並簽訂股份轉換契約,約定
以股份轉換之方式使本公司成為明安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於113年5月27日經明
安公司報告股東常會及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於
113年10月8日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股份轉換基準日定為113年11月29日。
二、由於本公司股份將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櫃,依照相關法令規定明揚一亦將
於同日終止櫃檯買賣,考量明揚一債權人之權益,本公司與明安公司業於上開股份
轉換契約第十三條約定:本公司於111年10月7日所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
司債尚流通在外者,除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業經債權人賣回或行使轉換權者外,該
等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本公司取具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相關法令、該
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以及上開股份轉換契約所定換股比例,於股份轉換基
準日後,轉換為明安公司之普通股,不須另取得雙方股東會同意。為免疑義,股份
轉換基準日後,上開換股比例不依未來雙方之除權息結果調整。
三、明揚一之轉換程序及相關時程,說明如下:
(一)明揚一自113年11月21日起停止櫃檯買賣,並自113年11月29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另依據明揚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相關規定,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
為明揚一停止轉換期間。
(二)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明揚一到期日 (114年10月7日)止,除明揚一發行及轉
換辦法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或依明安公司(1)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2)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15個營業日
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
始交易日前一日止,(4)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
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明揚一債權人得隨時向本公司申請,依明揚一最新轉
換價格及上開股份轉換契約所定換股比例(即本公司普通股1股換發明安公司普通股
0.54股),將明揚一直接轉換為明安公司普通股,按明揚一目前轉換價格新臺幣
70.5元及換股比例計算得出新臺幣130.6元,明揚一每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得轉
換為明安公司普通股765股。日後若明揚一之轉換價格依該發行及轉換辦法而有變
更,將另行公告。
明揚一債權人欲依前述申請將該可轉債轉換為明安公司普通股者,其轉換程序如
下;日後若有變更,將再予另行公告。
1、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註明轉換),並檢附相關文件,由交易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
2、債權人務必填具「債權人轉換同意書」,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最遲請
在向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請轉換日後之第二個營業日(含)前,將「債權人轉換同意
書」正本寄(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若未同
時備妥第1、2點之文件者,視同申請轉換資料不完備,股務代理機構得予以退
件辦理。
「債權人轉換同意書」請至明安公司(投資人關係/股東專欄/投資人聯絡窗口,
或本公司(公司債債權人轉換同意書)官網下載或向上開股務代理機構索取。
明安公司網址:
https://www.adgroup.com.tw/page/about/index.aspx?kind=117&lang=TW
本公司網址:
https://www.launchtech.com.tw)
3、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及「債權人轉換同意書」正本寄(送)達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5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
手續,直接將明安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撥入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三)明揚一債權人不欲轉換取得明安公司股份者,仍得依該可轉債發行及轉換
辦法行使其權利,併予敘明。
四、明揚一過戶事宜:明揚一將於113年11月29日終止櫃檯買賣,日後凡持有
該債券而尚未辦理過戶之債權人,請於非停止過戶期間內,至原交易券商填
具相關過戶表單,並檢附完稅稅單及相關文件,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
辦理。
五、對上述如有疑問,請洽下列股務代理機構
(一)113/11/17以前洽
1、台新綜合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2、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
3、電話:(02)2504-8125
(二)113/11/18以後洽
1、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2、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
3、電話:(02)2389-2999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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