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傳出律師陳志祥幫被告寫答辯狀時,順便附上模擬無罪判決書供法官參考,結果慘遭告發移送檢方調查,此事件引發司法圈不少討論。有律師認為,基隆地院的處置手段太激烈,恐引發法院跟律師間緊張關係;另有律師指出,基隆地院向檢方告發陳志祥律師,宣示意義大於實際效果,畢竟陳已註明是「模擬」判決書,很難構成偽造文書刑事罪名。
現行法院審判實務並未規定答辯狀的格式與內容,法院以往基於尊重被告的陳述權與律師的辯護權,通常不會進行太大幅度的干預,如今基隆地院認定陳志祥的模擬判決不妥,不僅逕予彌封,還提高力道移送地檢署刑事調查,限制律師辯護權事關重大,司法院已接獲基隆地院呈報,但目前暫無動作,至於未來此舉是否會變成通案,進而引發法院與律師之間的緊張關係,加深矛盾,值得關注。
法界人士分析,或許是因為《律師法》明定有權移送律師懲戒的單位,是各地檢察署跟律師公會,不包含法院,因此基隆地院才會選擇使用告發的方式,請基隆地檢署近一步檢視、釐清,確認有無把陳志祥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的必要。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陳志祥撰寫模擬判決的初衷,可能是想替吳佳齡省事,提供無罪判決範本供她撰寫判決書時參考,但法官經過直接審理後,綜合所得的心證,不一定會跟律師相同,「陳的好意已經造成吳的困擾與不愉快,適得其反」;何俊英認為陳此舉雖非訴訟常態,但仍屬個人風格的辯護策略,法院是否有必要直接將他移送檢方告發,值得商榷。
曾任法官的律師張道周表示,答辯書本來就沒有一定格式,律師要如何替當事人辯護,有其自我考量,吳佳齡法官若認為陳志祥的模擬判決書可能使閱卷人誤認為法院文書,可退回請他在每頁中都加註「模擬」二字,或在上面做成特殊標記以利辨識,「但無論如何法院的文書都會有騎縫章與打洞,應不致跟答辯書混淆」。
張道周認為,陳志祥在模擬無罪判決書中,「直接寫出法官吳佳齡全名,或有不宜之處,但總體來看,整份文件已註明是模擬,不一定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其他律師也好奇,基隆地檢署到底可以用哪一條罪名來調查陳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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