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冠軍:公告本公司112年第四季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13/04/26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冠軍集團)民國一一二年(重編後)及一一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二年(重編後)及一一一年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
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冠軍集團民國一一二年
(重編後)及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二年(重編後)
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
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冠軍集
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
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冠軍集團民國一一二年度(重編後)
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
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
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五)收入之認列;收入認列
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九)客戶合約之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冠軍集團主要營業項目為陶瓷、陶瓷製品、石材製品及耐火材料之製造及買賣,
收入係企業營運之主要現金流入來源,且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所關切之事項,故收
入認列係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查核需高度關注之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評估收入認列會計政策之適當性;
.對銷貨收入循環執行內部控制測試及檢查收入認列時間點之正確性;
.對前十大銷售客戶進行差異分析,以評估有無重大異常;並對交易對象發函詢證;
.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相關憑證,以確定相關交易已適當入帳。
二、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
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存貨評價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
報告附註六(六)。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冠軍集團存貨金額係以成本與淨變現金額孰低者列示,因屬與房地產相關產業,房
地產不景氣可能造成產品銷售價格產生較大幅度的波動,致可能產生存貨成本高於
淨變現價值之風險,故存貨評價係本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需高度關注之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並抽樣檢視存貨是否落於正確
區庫齡區間;
.評估存貨跌價或呆滯損失提列比率之合理性;
.評估存貨之評價是否已按既訂之會計政策執行;評估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基礎,
以驗證管理當局估計存貨備抵評價之正確性。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
有關非金融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四);不動產、廠房及
設備減損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三);不動產、廠
房及設備減損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八)。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冠軍集團之主要營運項目為製造及銷售陶瓷製品,營業部門分為磁磚事業部及中國
事業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佔合併總資產比例為33%,其中中國事業部因營運連
續虧損,造成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有減損之跡象,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係本
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需高度關注之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檢視中國事業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帳面價值之計算是否無重大異常;
.評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可回收金額所採用之假設及參數之合理性;
.複核可回收金額是否由淨公允價值與使用價值二者取其高者所決定;
.比較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可回收金額與帳面價值,確認是否有不動產、廠房及
設備之減損產生。
其他事項-更新意見
本會計師曾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對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一一二年度重編前合併財務報告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保留事項係因本會計
師未能接觸採用權益法之轉投資公司海鷗冠軍有限公司財務資訊,致無法對該等採
用權益法投資之金額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因此本會計師無法判斷是否須對
該等金額作必要之調整。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二十)所述,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
二十四日,採用權益法之轉投資公司海鷗冠軍有限公司提供其二○二三年度
財務資訊,並經本會計師執行分析性程序及訪談海鷗冠軍有限公司主要管理階層
以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因此,本會計師於本報告中對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度重編後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已予更新,且與
重編前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者不同。
其他事項-對個體財務報告出具查核意見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二年度(重編後)及一一一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
並經本會計師分別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落及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
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
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
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冠軍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
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冠軍集團或停
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冠軍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
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
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
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
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冠軍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冠
軍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
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
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
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
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冠軍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
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之查
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
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
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冠軍集團民國一一二年度(重編後)合併
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
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
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陳宗哲 金管證六字第1000011652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池世欽 金管證審字第1020000737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3/04/26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