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磐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相關規定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選擇以策略性投資人之主要目的係為藉由策略性投資人之技術、品牌知名度及全球
之市場通路等,除可提昇公司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外,透過雙方合作亦可擴大
市場之佔有率。由於藉由策略性投資人之加入,可提高公司各方面之效益,故有其
必要性。惟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尚未洽定任何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0,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分二次辦理,每次私募股數各為10,000仟股,惟預計私募股數,於
各次實際辦理時,得將先前未發行股數及/或後續預計發行股數全數或一部併同發行
,惟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 20,000仟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實際定價日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情況決定之。
(2)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與市場
狀況決定之。
(3)本次發行之私募普通股,其私募價格係將考慮公司未來展望及市場之股價狀況,
並考量私募普通股自交付之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
情事外,不得再行賣出,故該私募普通股已受三年不得轉讓之限制且對應募人資格
亦嚴格規範等因素,故其價格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預計第1次辦理,私募普通股股數10,000仟股,資金用途:係為充實營運資金等。
預計第2次辦理,私募普通股股數10,000仟股,資金用途:係為充實營運資金等。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等計畫,擬於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
預期可達到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確保籌資效率,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可
自由轉讓之規定亦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
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
靈活性。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可強化公司競爭力並提升營運效能,有利於股東權益
,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
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情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
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之股價,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情況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與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
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發行之普通股於交付日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
規定之情事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日滿三年後,擬授權董事會依相關
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並
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
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等,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2)本次應募人之選定方式將授權董事長以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
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且預計本次辦理私募尚不致造成本公司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