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康控-KY: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3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共計5,70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在職期滿三年,自發行日起每任職滿
第一年可解除30%,就職滿第二年可解除30%,滿三年可解除剩下之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因故辦理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或調職時,如有已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領取股份;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喪失其受領權利,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扣除公司承擔金
額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遇有員工死亡者,如有已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其法定繼承人
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
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扣除公司承擔金額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I)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無論是否已達成既得條件
,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領取股份。
(II)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無論是否已達成既得條件,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自死亡
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4)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而必須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
長得依實際狀況或個人貢獻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5)員工放棄認股權利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額度,本公司將予以收回不再發行。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實際被授與之員工及其可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
資歷、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
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於發行前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 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
,並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
年認列相關費用。113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
5,700,000股,每股以新臺幣10元發行,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
116,280仟元(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價格20.40元擬制估算)。
自給予日起逐年認列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34,884,000元、
34,884,000元、46,512,00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截至5月10日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計算,
自給予日起逐年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0.3元、0.3元、
0.4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
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暨本公
司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
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員工並應依民法第106條之規定以書面許諾本公司得
同時為該信託契約之當事人、受益人及員工之代理人。
(2)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依本辦法
所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3)保密規定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者則視為未達既得條
件,就其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得以發行價格扣除公司承擔金額買回並辦理註銷。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將依法提交近一期股東會進行討論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