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鴻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13/05/1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12/2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之要求,修訂本公司112年度第 
一次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內容,並於113年5月15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修訂前內容: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受僱員工。
受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員、專任
及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惟不包含派遣人力及
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兼任員工之董事。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
酌員工之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
件等,經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決議認定之。惟認股權人具董事及經理人身
分者,應先提請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
分之員工,應先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
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修訂後條文: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受僱員工。
受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員、專任
及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惟不包含派遣人力及
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兼任員工之董事。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
酌員工之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
件等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決議認定之。惟認股權人具董
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請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
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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