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泰山:本公司收獲商業法院裁定駁回景勛公司等提出禁止股東常會進行全面改選等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陳諾樺、傅振祥
相對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商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3/05/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股東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陳諾樺、董事傅振祥向法院提出禁止本公司
於113年5月28日股東常會就「三、選舉事項:全面改選(含獨立董事)案」、「四、其
他討論事項:解除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行為限制案」為討論、表
決及作成決議,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理由
略以:
(1)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之規定,須先經審計委員會決議之事項,應僅董事會
執行涉及公司財務業務始有適用,景勛公司等主張全面改選董事及解除競業禁止等事
宜應經審計委員會決議,並無足採,難認已釋明將來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
(2)景勛公司等主張全面改選董事將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有害公司、股東及第三人間
交易安全等,均未提出可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反之,本件聲請若准許,本公司將受
有就系爭議案所為議事資料、股東電子投票等作業支出,及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缺額一
名無法補足等損害,經權衡處分對兩造損害程度暨對公眾利益之影響,認無保全之必
要性。
6.處理過程:如上述。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已說明如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