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康普:代重要子公司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追溯重編111年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13/02/27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編後)之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重編後)之綜合損益表、
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
會計師查核竣事。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及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編後)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一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重編後)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
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
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保
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強調事項
如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一及附註十二(三)所述,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一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受讓取得其母公司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硫酸鈷事業相關業務
,該交易參照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IFRS問答集及(101)基秘字第301號函釋之規
定,係屬共同控制下之組織重組,應視為自始即取得,並據此重編民國一一一年度及
民國一一○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本會計師並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
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
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應收帳款之備抵損失評估
有關應收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六)金融工具;應收
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附註五;相關說明請詳附註六
(四)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遍佈世界各地,因產業、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
等變化快速,對客戶財務資訊掌握較為困難。評估其應收款項於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
失時,依據應收帳款帳齡分析、客戶財務狀況、歷史收款紀錄、目前市場狀況及考量
前瞻性資訊等因素衡量可能之減損,故應收帳款之備抵損失評估存有管理階層之主觀
判斷,係本會計師執行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取得管利階層之應收帳款減損損失
率計算表,核算其計算正確性;抽樣核對應收帳款帳齡表之完整性及帳齡區間正確性,
同時分析應收帳款帳齡、歷史收款紀錄及客戶之信用風險集中度等資料衡量預期信用
損失率之適當性,以評估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備抵損失提列金額之合理
性。另,評估管理階層針對有關應收帳款減損之揭露是否允當。
二、存貨評估
有關存貨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七)存貨;存貨評估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不確定性,請詳附註五;相關說明請詳附註六(五)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由於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管理階層需運用判斷及估計決定報導日存
貨之淨變現價值。因供需市場之波動及技術快速變化致淨變現價值波動之估計可能產
生重大變動。因此,存貨跌價損失之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個體
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管理階層計算淨變現價值之方
式及抽核相關單據,並評估其合理性;評估存貨跌價或呆滯提列政策之合理性;評估
存貨之評價是否已按既訂之會計政策執行及管理階層針對有關存貨跌價或呆滯提列之
揭露是否允當。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
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天
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
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
@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
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一、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
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天
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
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
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
能導致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五、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六、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
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天弘化
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
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
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
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
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併稱「天弘集團」)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
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天弘集團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二年及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
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
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天弘集團保持超然獨
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
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強調事項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一及附註十二(二)所述,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一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受讓取得其母公司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硫酸鈷事業相關業務
,該交易參照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IFRS問答集及(101)基秘字第301號函釋之規
定,係屬共同控制下之組織重組,應視為自始即取得,並據此編制民國一一二年度及
一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天弘集團民國一一二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
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
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應收帳款之備抵損失評估
有關應收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七)金融工具;應收
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附註五;相關說明請詳附註六
(四)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天弘集團之客戶遍佈世界各地,因產業、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變化快速,
對客戶財務資訊掌握較為困難。評估其應收款項於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時,依據應
收帳款帳齡分析、客戶財務狀況、歷史收款紀錄、目前市場狀況及考量前瞻性資訊等
因素衡量可能之減損,故應收帳款之備抵損失評估存有管理階層之主觀判斷,係本會
計師執行天弘集團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取得管理階層之應收帳款減損損失
率計算表,核算其計算正確性;抽樣核對應收帳款帳齡表之完整性及帳齡區間正確性
,同時分析應收帳款帳齡、歷史收款記錄及客戶之信用風險集中度等資料衡量預期信
用損失率之適當性,以評估天弘集團之應收帳款備抵損失提列金額之合理性。另,評
估管理階層針對有關應收帳款減損之揭露是否允當。
二、存貨評估
有關存貨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估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不確定性,請詳附註五;相關說明請詳附註六(五)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由於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管理階層需運用判斷及估計決定報導日存
貨之淨變現價值。因供需市場之波動及技術快速變化致淨變現價值波動之估計可能產
生重大變動。因此,存貨跌價損失之評估為本會計師執行天弘集團合併財務報告查核
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管理階層計算淨變現價值之方
式及抽核相關單據,並評估其合理性;評估存貨跌價或呆滯提列政策之合理性;評估
存貨
之評價是否已按既訂之會計政策執行及管理階層針對有關存貨跌價或呆滯提列之揭露
是否允當。
其他事項
天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二年度及一一一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強調事項段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
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
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天弘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
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天弘集團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天弘集團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
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
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
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一、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
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天弘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天
弘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
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
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
或情況可能導致天弘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五、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六、對於天弘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
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
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
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
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天弘集團民國一一二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
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
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于紀隆(台財證陸字第0920122026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陳蓓琪(金管證陸字第0960069825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3/02/27
7.因應措施:已於113年2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追溯重編之111年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