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大同:公告有關投保中心對本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二案二審判決結果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一)大同(股)公司及前任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艷、李龍達、張益華、蔡勝文、陳守煌、
蘇鵬飛、吳啟銘、劉宗德、大同大學)、會計主管陳淑芬、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林素雯、會計師王瑄瑄。
(二)大同(股)公司、中華映管(股)公司,前任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艷、林和龍、彭文傑
、張永吉、趙建和、袁建中、蔡裕源,前任總經理林盛昌,前任會計主管汪志成、
黃世昌,中華電子投資(股)公司,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志銘、
林素雯、王瑄瑄。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一)臺灣高等法院
(二)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一)112年度金上字第6號
(二)111年度金上字第59號
4.事實發生日:113/02/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