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正達: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0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目前並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
理之。
(2)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可能名單、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應募人名單 與本公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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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榮華 董事長之一親等
鍾郭鳳美 董事長之一親等
鍾志明 董事長本人
葉靜蘭 董事長配偶
賴秀琪 董事長之二親等
鍾又新 董事長之一親等
鍾力新 董事長之一親等
王國鴻 本公司之董事
蕭仁亮 本公司之董事
邱火生 本公司之副總經理
王耀璋 本公司之副總經理
徐憲義 本公司之協理
黃永誠 本公司之協理
吳泰(北+一) 本公司之財務主管
蔡宗典 本公司之研發主管
林幸樵 本公司之協理
王儒文 本公司之協理
(3)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對本公司營運相當了解
4.私募股數或張數:暫定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40,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暫定以不超過40,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價格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下列二款基準計算
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二、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
受限於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現行法令之規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
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
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
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視日後洽定應募人及當時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8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發行價格擬提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前揭定價依據,得視日後洽定應募人及當時市 
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 
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如
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埸狀況變化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