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愛之味: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83220號令選擇特定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且應募人之資格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查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00,000,000 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0,000 股額度內,分次辦理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票面金額10元,其訂定
方式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應屬合理。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
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
情形及資本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辦理私募資金用途各分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資本支出及因應
公司未來發展需要。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私募具有
迅速簡便之特性,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
穩定長期關係,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
券交易法第 43條之 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
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
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
、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
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
,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基於營運評估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
訂定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