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永冠-KY: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案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2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發行股數以不超過20,000仟股為上限,每股面額10元,預計增加股本新台幣200,000
仟元。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 不適用。
7.每股面額: 新台幣10元。
8.發行價格:
實際發行價格將以訂價基準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擇一之70%訂定。
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俟案件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依承銷商自律規
第6條規定及相關法令規定,洽承銷商依當時市場狀況共同議定之。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如每股實際發行價格低於暫訂發行價格,致募集資金不
足時,將以自有資金或其他方式支應;每股實際發行價格高於暫訂發行價格,致募
集資金增加時,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無。
10.公開銷售股數:
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增資發行股數之10%,計2,000仟股對外公開承銷。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
本次發行新股總額90%,計18,000仟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
例認購。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依本公司章程第2.4條規定,如行使優先認購權之股東依其原持股比例不足分認一
新股者,得依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公開發行公司或任何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訂
定,而經相關主管機關要求應適用於公司之中華民國法律、規則和規章(以下合稱
「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合併其認股權而以單一股東名義共同認購一股或多股於停止
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拼湊。若原有股東未於規定期間認足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司就未認購部分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辦理公開發行或
洽特定人認購。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償還銀行借款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之實際發行計畫、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及其他相關事宜,為因應客觀環境而須變更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