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勤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普通股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募集之,應募人以策
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參佰伍拾萬股之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
一年內以一次或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考量其有限制轉讓之情形,擬以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之八成為原則訂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在不違反上開原則下,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
市場狀況及在符合上述規定為依據下訂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策略聯盟發展相關事務使用。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
年內有轉讓之限制,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
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
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
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私募普通股案之發行價格(訂價成數除外)、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定進
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
而有變更之必要時,擬併提請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