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瑞基: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且以能直間接協助本公司開發新產品,或提升產品開發整合效益,以擴大業務及
產品市場,擴展營運規模及對本公司未來營運產生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並
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提升競爭力,與股東權益有助益者為優先。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6,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6,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際發行股數,
將不超過股東會決議通過預計私募之股數,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情況決定一次或
二次發行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a)定價日前 1、3、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
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 30 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發行價格在上述原則下,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
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決定之。
B、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
注意事項」之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
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
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募集之資金用途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預計可使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獲得
改善,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確保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便利性,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以私募方式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並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
且配合公司實際營運需求辦理私募,將可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而私募
普通股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
。因此私募方式辦理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證?交易法第 
43條之 8 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餘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本次
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
定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有價證券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
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宜及其他未盡事宜,如遇法令變更、
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