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大同:補充民國113年3月11日代子公司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公告董事會通過處分不動產相關事宜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土地及建物標示: 台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431、431-1地號土地及2273建號等11筆 建物門牌: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地下二層至地上第六層及 第十三層至第十五層 (土地及建物共有持分部分,以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面積為準)
2.事實發生日:113/3/26~113/3/26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2,843.08平方公尺(860.0317坪) 建物面積:21,160.30平方公尺(6,400.99坪)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3,125,000千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璞永建設(股)公司、璞慧建設(股)公司、璞慶開發企業(股)公司、 海悅國際開發(股)公司、敦富開發建設(股)公司、鈜富開發(股)公司、 濟盟建設(股)公司、台灣樂菲(股)公司 上述交易相對人皆非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1.本項處分之不動產係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 依照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EAS)對該項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用成本模式, 預計之處分利益為新台幣12,106,734千元,惟該項預計處分利益於母公司 大同(股)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時,因集團對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用 公允價值模式,歷年來已經將帳面價值調整為公允價值 並認列投資性不動產評價利益,故於母公司大同(股)公司預計認列之 處分利益為新台幣7,262,862千元。 (大同(股)公司歷年認列之投資性不動產評價利益已依照法令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用以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 2.上述實際處分利益尚待繳清相關稅捐及費用後始可確認, 並以會計師查核簽證數為主。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雙方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規定辦理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報告及雙方議價決定 決策單位:經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董事會及母公司大同(股)公司審計委員會及 董事會決議通過。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正常價格為6,304,912千元,特定價格為10,261,912千元。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正常價格為6,053,330千元,特定價格為9,324,608千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張宏楷。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謝典璟。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張宏楷:(96)北市估字第000107號。 謝典璟:(99)北市估字第000149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是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提升大同集團整體營運發展需求,充實公司營運資金, 並達節省管理成本之綜合評估效益。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董事會日期:113年3月11日 母公司大同(股)公司董事會日期:113年3月11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董事會日期:113年3月11日 母公司大同(股)公司董事會日期:113年3月11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1.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係於本日(113年3月26日)與買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故補充公告。 2.本項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依會計原則及雙方簽訂之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預計於113年下半年度交易完成後認列, 其對母公司大同(股)公司損益之影響及歷年依照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並用以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而需回補之特別盈餘公積金額及未來可供分派之盈餘, 將以會計師查核簽證數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