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牧東:本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2年第3季財務報告及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12年度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陳珍琪72萬元罰鍰。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13/04/09
2.發生緣由:牧東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12年第3季
財務報告,經本會以112年11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623201號函、
112年12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64743號函、113年1月9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30509
號函及113年2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807331號函及113年3月25日金管證審字
第1130381386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3.處理過程:不適用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112年11月15日113年2月19日
113年3月25日及113年4月2號處本公司負責人陳珍琪新臺幣24萬元和新臺幣48萬元罰鍰及
新臺幣72萬元罰鍰和新臺幣72萬元罰鍰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於113年3月14日委任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
會盡速出具及申報112年第3季財務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係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
第179條規定,裁處本公司
行為負責人之罰鍰,故不影響本公司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