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穩得: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穩得一)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3/04/09
2.公司名稱: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穩得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債券持有人得於113年04月29日至113年06月08日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本次賣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
生效力),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2年之利息
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0%。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3年06月08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3年04月29日至113年06月08日
止。(透過往來券商辦理賣回者,最後申請日為113年06月07日)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五)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六)因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公司債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
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113年04月29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13年06月08日)
之前一營業日(即113年06月07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以113年04月22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
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不再另行通知。
(二)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13年06月17日)採匯款方式撥
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如債權人未提供匯款帳號,將開立「禁止
背書轉讓」支票,以掛號郵寄至債權人通訊地址,匯(郵)費自賣回價款中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