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貪汙一審遭判刑 國民黨「避重就輕」跳過停權處分




顏寬恒今天(26日)因涉助理費案遭依貪汙罪重判7年10月,對於是否停止黨權,國民黨表示,待本案判決確定的結果再來處理。不過根據「國民黨黨員違紀處分規程」第8條規定,黨員只要涉犯貪汙就由考紀會先行停止其黨權,國民黨卻對此避而不談,反而繞道改以第20條第1項,視最終判決結果來認定,遭質疑袒護顏寬恒。

對於顏寬恒一審判決,國民黨指出,本案判決尚未確定,且當事人對於一審判決,認事及用法皆有違誤。支持顏委員上訴以捍衛清白,望法院明察,以維法制。有關黨紀處分的部分,依現行黨紀處分規程第20條第1項,待本案判決確定的結果再來處理。

不過根據「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8條規定,黨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考紀會先行停止其黨權,其中第一項就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性侵害、賄選等犯罪,犯罪嫌疑重大,經法院裁定以高額保釋金具保、羈押或一審判決有罪。」

國民黨卻是繞過第8條規定,而是避重就輕以第20條第1項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如所犯情節重大,有害公共利益或黨之聲譽者,得處以停止黨職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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