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擬規定中介機構收費不得與IPO結果掛鉤


國家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證監起草《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地方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提供獎勵,以及中介機構的收費不得與股票公開發行上市(IPO)結果掛鉤。即是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

徵求意見稿並指出,規定中介機構的執業與收費基本準則,規定相關主體的執業規範與收付費具體要求,規定監管措施及法律責任等。中介機構不得以參與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及違規信息披露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會被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及十倍以下的罰款等。(ta/w)~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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