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投資型保單不保證獲利 避免爭議留意3件事


為避免消費爭議,金管會今天提醒消費者投資型保單不保證獲利,投資風險由保戶自負。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提醒,投保投資型保單前應留意3件事,首先是確認自身保障需求,其次是留心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最後應特別注意相關警語。

金管會統計,今年前7月壽險業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近新台幣1626.6億元,年減12.3%,主因投資型保單新制2023年7月1日起上路,施行前停售效應浮現,墊高2023年前7月投資型保單新契約保費收入所致。

蔡火炎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投資型保單種類及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且投資風險由保戶自行承擔,並不保證獲利,消費者投保前,應了解欲投保商品風險及各種費用結構,審慎選擇適合的商品。

蔡火炎說明,投資型保單分為投資型壽險及投資型年金險,消費者選擇時務必確認是否有壽險或年金險保障需求,高齡消費者更應注意壽險保障費用每年會隨年紀提高而上升,以及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合理性,投保前審慎考慮是否確實有相關保障需求。

蔡火炎提到,投資型保單除了具保險保障性質外,保戶需自行承擔連結投資標的的價值波動、流動性、信用風險等,若為外幣投資型保單還可能面臨匯率風險。

坊間所稱「類全委保單」則是指由保險公司委託投信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的投資型保單,此類專設帳簿資產雖由保險公司委託專業機構代操,但投資風險仍由要保人承擔。

蔡火炎提醒,在決定連結複雜投資標的前,消費者需確認自己具備投資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即盲目決定投保,忽略投資型保單具有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特性。

蔡火炎指出,市面上有投資型保單訴求連結投資標的的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但部分商品配息或收益分配來源可能為本金,民眾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商品警語揭露。

蔡火炎呼籲,消費者在投保前務必詳細審閱保單條款,要保人在簽約後若發現保單內容不符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隔日起10天內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費。

消費者可善用保發中心網站消費者園地、壽險公會網站投資型保險專區了解投資型保單商品特性及各壽險公司費用收取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