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弊案】黃珊珊稱京華城案於法有據 游淑慧反嗆:自證柯市府圖利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昨天(19日)強調京華城案的法源依據是《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主張市府本可為實現公共利益,使用容積獎勵等工具,但北市議員游淑慧今天(20日)指出,明明京華城才是提案人,法源應是《都市計畫法》24條,質疑黃珊珊說法反而是「自證柯市府圖利」。

黃珊珊在記者會上指出,依照都市計劃法第39條,80條,地方政府本可決定細部計劃,而《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市府為了實現城市發展地區的重大政策或公共利益,得透過細部計畫,就容積率或容積獎勵等工具,由都委會審議通過。

對於黃珊珊引用的《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游淑慧指出,若要引用該條文,就變成是柯市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的必要,所以主動幫京華城修擬細部計畫,並創設容積獎勵的項目,直言:「這不是愛公務員、而是害公務員啊!」

游淑慧解釋,若黃珊珊引用這個條文就反而變成自證柯市府圖利,同時也打臉柯文哲之前說自己今年3、4月才知道此事的發言。

此外,游淑慧也貼出京華城公司在2020年時的提案資料,佐證京華城才是提案人,而法源依據就是寫明為《都市計畫法》24條,這與黃珊珊提出的《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差異在於「提案人」與「主動權」,游淑慧怒轟:「黃珊珊每次只敢用條號和部分文字騙人!」因為若是把法條文字攤開來看,其實小草們都看的懂。





都市計畫法、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取自游淑慧臉書)

游淑慧也質疑黃珊珊將責任攬在柯市府身上,是為了在京華城容積率保衛戰中留下法律的伏筆,這樣京華城之後就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證明是柯市府主動給予的容積獎勵,讓市府無法收回。(責任編輯:呂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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