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 籲立法院修《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台北報導


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昨日在士林地方法院公告一起「司法霸凌案件」,協會認為該場刑事庭判決嚴重違法違憲,並表示司法史上從未有過一審、二審都由同法院同庭法官進行審判情況,已違反不得有可能性預斷或先入為主,或已經有成見及危害風險的國家義務。


協會表示,每一個法院的分案要點,得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具有《憲法》第8條及80條、保障人民受法官公正公平平等審判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權利法律地位,113年度交簡上字第55號「判決組織違憲強行要違法宣判。」


協會強調,該起案例是我國司法官損害司法威信霸凌犯罪被害人的歷史頭一遭,是第一件違法違憲的判決,一審與二審竟是同一個法院、同一庭審理判決。庭長竟未聲請主動迴避;第二次直屬合議庭又是另三人審判,年終考核及書類審查都是同一個庭長,不禁讓人懷疑同一庭法官沒有預斷或成見?


協會指出,《刑事訴訟法》所謂當事人並不是被害人,「被害人法庭上不是當事人」,所以等同被害人法庭上各種權利都沒有,只是供合議庭,檢察官,被告等過場跑龍套。


協會認為,立法院應修「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目前被害人在法庭沒有專屬席位、沒有獨立上訴權、沒有調查證據權、沒有詰問權、沒有抗告權、沒有聲請法庭光碟權、沒有閱卷權、沒有聲請法官迴避權。對比被告在法庭上如此武器不平等,歧視被害人權益,因此有修法的急迫性與必要性。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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