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泰金:代子公司國泰人壽公告擬投資沃旭能源大彰化西北離岸風電案場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透過國泰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即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及
國泰電業股份有限公司(1%)間接持有之子公司)收購大彰化西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0%之普通及特別股(此特別股係為特定公司治理事項所設計,財務上未訂定特別條件)、
大彰化西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彰化西北離岸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之
50%股東往來債權。
2.事實發生日:113/10/22~113/10/22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就上開標的,國泰人壽與國泰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擬就各自之持股比例出資,
在不超過共273.2億新台幣,支付股權買賣合約所約定之收購對價金額,
並依各投資人之持股比例支應未來大彰化西北案場資金需求。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ØRSTED WIND POWER TW HOLDING A/S(非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本案交易相關合約尚待簽訂,重大交易先決條件預計包括相關政府許可、
完成融資條件等。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依本公司內部評估報告並參考會計師交易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占總資產比例:73.12%
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例:899.15%
營運資金:不適用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案可創造長期穩定收益,符合保險業資金運用目的。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2.會計師姓名:
賴明陽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證字第2123號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請詳其它敘明事項
27.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銀行融資
28.其他敘明事項: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日(10月22日)取得金管會保險局核准投資本案,
後續擬增資國泰風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90萬新台幣至持股99%,
國泰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國泰風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將稀釋至1%。
完成上述增資後,國泰風能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風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資子公司)
將與沃旭能源及融資銀行團簽訂包括股權買賣合約在內之本案主要契約,
待相關交易先決條件滿足後與沃旭能源進行股權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