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遺贈稅法部分違憲 財部允諾2年內修正


1名男子在死前2年內贈與妻子高額股票,但妻子與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即男子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憲法法庭今天判決遺贈稅部分法規違憲,2年內要修法。

對此,財政部表示,將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在2年內檢討修正遺贈稅相關法規。修法之前,會先依據配偶占遺產受益的比例,分配其須繳納的遺產稅額。

陳姓男子於民國106年12月3日死亡,他生前於105年6月間將名下所有某公司股票11萬4800股贈與周姓妻子。陳男死後,周女與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唯一的繼承人是陳男的非婚生女兒。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計算陳男遺產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認定陳男生前2年內贈與周女的股票視為陳男的遺產,計入遺產總額,核定陳男遺產淨額3億2435萬1907元,應納稅額5735萬4847元。

陳男的非婚生女兒主張,她的應繳稅額已超過繼承所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生前贈與擬制為遺產規定,就受贈人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必須就「視為遺產」負擔遺產稅,未設有稅額上限等配套措施,違背量能平等課稅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財產權,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應於2年內修法。

現行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應依法,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此案爭議點在於,丈夫是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高額的股票,因此這筆贈與仍被視為遺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妻子與子女在丈夫死後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將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在2年內檢討修正遺贈稅相關法規。修法之前,會先依據配偶占遺產受益的比例,分配其須繳納的遺產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