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案二審 高虹安:沒貪污應無罪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二審台灣高等法院4日開庭審理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高虹安提上訴答辯書指「沒用詐術、沒貪污、沒任何一毛錢進她口袋,應判決無罪」。

新竹市前市長高虹安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7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另外,4名助理部分,同案被告陳奐宇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昱愷無罪。

高虹安等5被告及檢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受命法官郭豫珍4日首次開庭傳喚5人到庭。

郭豫珍庭上諭知,為使審理更有效率,上訴理由、答辯等書狀及文字檔案提供庭內書記官貼上記載於筆錄,強調合議庭法官都會看,被告有何聲請調查證據,請說明。

高虹安及辯護人提出的書狀提及,檢察官以「事後用途」來指控高虹安犯罪,一審認定她貪污新台幣11萬多元,但她實際有支付逾32萬元用於私聘助理,「沒用詐術、沒貪污、也沒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沒有任何一毛錢進我口袋,原判決有誤,應判決無罪」。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