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13/11/082.捐贈原由: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致力推動文化、藝術及公益事業3.捐贈金額:新台幣355萬元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麗寶文化藝術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該基金會之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之一親等親屬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不適用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