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第一金:代子公司第一銀行公告第一銀行職員遭起訴乙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前任第一銀行十全分行經理,葉美利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4.事實發生日:113/11/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被告涉嫌違反刑法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
秘密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被告無罪。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第一銀行營運一切正常,對於
第一銀行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