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刪「父母懲戒權」不得傷害子女身心健康!藍委批疊床架屋



兒少遭虐事件頻傳,行政院會28日拍板通過《民法》1085條修法草案,將現行條文中「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政務委員林明昕強調,修正草案是跟進司法審判實務,現行審判早有具體紅線,就是不得傷害子女身心健康。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規範意旨,確保兒童免於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等不當對待,因此修正民法第1085條有關父母懲戒的規定,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採取有利成長及非身心暴力的方式。



法務部表示,修正《民法》第1085條,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的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的意旨。



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強調,未來父母親不是不能管教小孩,而是希望能採取正向方式,衛福部也將與教育部攜手,持續布建親職教育資源。



民團認為,以法律明文要求父母尊重子女之人格、嚴禁家暴,是社會進步象徵,日韓早已明定家長不可以體罰或虐待,我國進度相對落後,政府不應只是修法,更應提供家長正向教養資源及親職教育課程。但政府應該提供父母喘息服務等配套措施,反對缺乏配套的粗暴修法。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表示,如果是要避免「懲戒造成的身心暴力行為」,現行條文「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加上「不得使用暴力行為」即可。懲戒範圍很廣泛,包括限制孩子看手機、扣孩子零用錢、罰站、罰抄,都是社會普遍接受的懲戒範圍。



李彥秀批評,貿然取消「懲戒」,又加上「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的空泛規定,只會造成社會更大的爭議與父母的困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原本就有「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的行為,行政院根本是疊床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