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史雪燕遭解職 內政部:未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遭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解除議員公職。內政部今天(10日)說,放棄戶籍與放棄國籍是2件事,南投縣議會未依法確認史雪燕辦理放棄他國國籍情形,經內政部向縣議會確認沒有相關證明文件,所以依法解除史雪燕公職。
因史雪燕未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內政部近日函文南投縣議會解除史雪燕公職,且自宣誓就職日2021年8月26日起生效。史雪燕則強調,當年合法入籍且沒被要求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現在卻為台灣民眾黨員李貞秀爭議而受波及,一定提行政救濟。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對於原籍中國大陸人士要取得台灣人民身分,目前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僅要求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
內政部表示,不過,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法律概念,因此擔任台灣民選公職,都應依國籍法放棄他國國籍,中國配偶未依法放棄他國國籍,內政部即應依法行政、解除公職,沒有剝奪外籍配偶參政權問題。
內政部說,為避免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內政部已於民國98年3月30日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擔任民選公職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日1年內完成喪失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因此南投縣議會本應依法告知史雪燕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放棄他國國籍,並在就職滿1年時確認史雪燕是否已取得放棄的證明文件。
內政部說,史雪燕於110年8月24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南投縣議會第19屆議員,同年8月26日宣誓就職;依國籍法規定,本應於111年8月26日前向南投縣議會提出完成喪失該國國籍證明文件。但南投縣議會卻未依法確認史雪燕辦理情形,經內政部2度去函縣議會並以電話確認議會沒有相關佐證資料,所以在113年12月2日依國籍法規定解除史雪燕議員公職。
對於史雪燕說要提行政救濟,內政部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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