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確保公地放領維持農用 絕無助長摧毀農地
總統賴清德日前宣示重啟公地放領政策,國產署今天強調,配合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電業者無法以讓售方式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將確保放領的農地能繼續維持農用,讓長期耕耘的農民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
媒體CTWANT今天以「光電業者誇海口可搞定國產署 地方批公地放領巧門加速毀農」為題刊載報導,引述不具名農友質疑有光電業者展開遊說,喊出只要放棄承租權,就能拿到每分地新台幣30萬元的補償金,以便以鄰地主身分合法承購入放領的農地。
國產署透過新聞稿澄清,放領國有土地必須是在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迄今,並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放領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且承領的農民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5年內,除因政府公共需要辦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
國產署表示,內政部12月14日已說明,目前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對於農地農用及其變更使用程序,也都訂有嚴謹的管制規定,必須符合規定者才能申請變更使用,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國產署表示,倘若出租機關接獲檢舉承租人違法使用,經查明屬實,將依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處理,此外,為強化租約管理,已建立國有出(放)租耕地等農業用地租約管理及查核作業,每年抽查及委外巡管,也運用科技監測工具輔助租約管理。
至於光電業者向國產署申請提供開發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國產署表示,若涉及已出租的國有土地,各分署均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並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資訊提供經濟部能源署評估;若承租人未明確表達支持或經濟部能源署評估不宜設置,該筆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國產署表示,配合行政院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電業者無法以讓售方式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絕無報導所稱承租人放棄承領資格,光電廠商得以毗鄰地主身分購入放領農地等狀況。
國產署表示,重啟公地放領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讓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公地放領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將遵照內政部制定的規範與配套措施,確保放領的農地能繼續維持農用,兼顧農業的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