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富強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買回庫藏股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80,001,14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4/01~113/05/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3.00~21.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9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每股13.00至21.00元(惟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
回),買回庫藏股3,000,000股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
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員工,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辦法所稱之員工,除本公司員工外,尚包含本公司
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
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
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報
請董事會核准之。惟認股人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轉讓之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
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取得該股份之員工在取得一年期間內不得轉
讓或出售,其餘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
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13年3月31日第十二屆第12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貳佰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9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112年度會計師查核之個體財務報表)之4.6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13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
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票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認為本公司預
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
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