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泓德能源-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7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以不超過普通股1,000仟股為限,約當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每股面額10元,總額為新台幣10,000仟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經本公司認定未
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員工行為守則、信託契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守
則、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守則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同時達成公司所
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於各年度既得日之既得比例分別如下:
a.屆滿1年:25%
b.屆滿2年:25%
c.屆滿3年:25%
d.屆滿4年:25%
(2)個人績效指標: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考核評等達良(含)以上且達成本公司
所設定個人員工績效指標。
(3)公司營運目標: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之當年度及次3個會計年度,按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計算基礎,每年營收成長率及每股盈餘須同時成長10%以
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
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仍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
之本公司及其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2)具資格之員工須為(A)對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者,或(B)本公司未來核心技
術與策略發展之關鍵人才。
(3)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以及個人職級、工作績效及其它
適當參考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
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
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以達成公司中、長期目標,期能激勵員工全力
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得以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更高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
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113年
4月9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156元擬制計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之情況下
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140,400仟元。如於113 年12月底發行,暫估114年至117年費
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73,125仟元、38,025仟元 、20,475仟元及8,775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及不超過本次發行額度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算
,暫估民國114年至117年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64元、0.33元、0.18元
及0.08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
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
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等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
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法規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