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保勝光學: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8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新台幣3,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3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兩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前一年度考績B+以上
及前一年度合併營業淨利達到公司目標者,可獲配股數之50%。
(2)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前一年度考績B+以上
及前一年度合併營業淨利達到公司目標者,可獲配股數之5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與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
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
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
會同意。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
議。非經理人、非具董事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
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113年4月9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之收盤價新台幣 83.9元
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25,170仟元;依既得條件
於114年~116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10,488仟元、10,488仟元及4,196仟
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113年4月9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30,579,053
股計算,114 年~116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34元、0.34
元及0.14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
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
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5)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
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 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
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
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