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斯其大:[更正]公告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來函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陳俊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b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a北院英113司執全木字第263號
b113年度商暫字第14號
4.事實發生日:113/05/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
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予列入候選人名單,衍生司法爭訟,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暨緊急處置。
6.處理過程:
-本案於113年5月17日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相對人應將聲請人提名之
獨立董事候選人蔡銘書、高靜怡、姚文容列入相對人民國113年6月26日股東常會之
董事會公告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
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股東會召集通知及股東會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並禁止相對人再為任何異動。」
-本公司於113年5月17日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要求本公司與常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間暫時處分強制執行事件,應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
第14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主文:「相對人即債務人應將聲請人即債權人提名之
獨立董事候選人蔡銘書、高靜怡、姚文容列入相對人民國113年6月26日股東常會之
董事會公告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
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股東會召集通知及股東會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並禁止相對人再為任何異動」履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
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
將於113年5月21日開庭。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