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鏵友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89,133,40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5/24~113/07/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9.00~4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一:擬買回本公司股票案,提請 討論。
說 明: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買
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轉讓予員工。
2.本次擬辦理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令規範,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不超過新台幣189,133,405元,本次買回
股份之所需金額上限新台幣
18,000,000元整。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民國113年5月24日至民國113年7月23日止,預計買回400,000股,占本公司
已發行股份1.17%。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9元至45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授權董
事長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
(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0)本公司擬訂定「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詳附件一。
3.本案業已委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針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4.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經評估本公司財務狀況,擬由董事會出具「不影響
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
詳附件二。
5.有關本次本公司買回股份之相關事宜,如依主管機關核示有變更之必要者,及後續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
序,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6.本案於113年5月23日審計委員會無異議照案通過。
7.以上 謹提請 決議。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
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之在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惟若不在職係因兵役、育嬰留職停薪或派任至公司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所規定之本公司控制或從屬
公司服務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
日期間離職,且離職原因非屬於退休、死亡、兵役留職停薪、育嬰留職
停薪,或派任至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所規定之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服務
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可認股數依董事會核議之購入之股數為上限,但以公司購入之實際股數為基準,有權認購人可認
股數以年資、職稱及個人績效為訂定標準,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
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轉讓之對象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
之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
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
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 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普通股股份之1.17%,且買回股份所需⾦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
動資產之2.66%,不⾜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評估,鏵友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
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