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誠美材:公告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本公司、宋妍儀、甘錦地、黃江煌、林億彰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商暫字第6號
4.事實發生日:113/05/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聲請人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主張本公司應撤除
113年4月23日公告之董事候選名單;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日已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6.處理過程:
經商業法院審理後,駁回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假處分之聲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法院理由略謂如下:
A.依據4月23日董事會議事錄及議事過程逐字稿可知,該日何昭陽當場提
出內有聲請人等人為董事候選人之名單,由鍾信一律師代理聲請人以少數
股東進行附議,何昭陽逕行裁示將該名單送系爭股東會決議,而不顧議事
單位已將甘錦地等4人提出如附件之董事候選人名單列為23日董事會會議
資料,且使股東即聲請人參與董事會附議提名名單亦無所據,甘錦地、黃
江煌當場提出異議,依誠美材公司議事規範之規定,董事會議案表決時,如
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本應提付表決…從而23日董事會以表決方式通過
已由誠美材公司議事單位排定如附件之董事候選人名單,未就何昭陽當場
提出之董事候選人名單再為表決,合於規定,無決議方法之瑕疵。應該聲
請人未釋明提起確認23日董事會決議無效之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
B.何昭陽於23日董事會當場提出之董事候選人名單雖有聲請人共同指派之
林水永等3名董事被提名人,惟未獲過半數董事支持,而依議事規範表決通
過甘錦地等4人提出如附件之董事候選人名單,已詳述如前,據此實難認將
23日董事會議通過之董事會提名名單提案至系爭股東會表決,會使聲請人
受到損害…。反之,若准許聲請,因系爭股東會亦無其他股東提名董事候
選人,將使誠美材公司無從選出新任董事及獨立董事…無法組成董事會形
成決策,而陷入經營危機,損及全體股東權益;甘錦地等4人並提出108年
間誠美材公司聲請債權債務協商之媒體報導、107年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
報告,說明公司前因經營權之爭遭銀行凍結額度,致誠美材公司發生繼續
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之風險。
(2)本公司將恪遵上述法院理由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本件
法院程序,以保障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合法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