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行動寬頻服務 NCC:持續督促落實個資保護


外界關注電信業個資保護議題,NCC今天表示,電信業適用的「行動寬頻服務(4G/5G)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已訂有個資保護條款內容,如有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外的利用,應先取得用戶同意,將持續督促電信業落實用戶個資保護。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王義川日前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的群眾資訊,引發爭議,也連帶讓外界檢視電信業相關服務契約,質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失職、多年未修訂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等。

NCC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澄清,外界關切的「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是規範第3代行動通信業務(3G)所提供服務,因3G業務已在2018年12月31日終止,已不再適用這份契約範本。

NCC指出,依電信管理法第17條規定,已核定現行「行動寬頻服務(4G/5G)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其中第37條已訂有個資保護條款內容,包括業者依個資法所蒐集、處理、利用的用戶資料,應負保密義務與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如有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外的利用,應先取得用戶同意等。

NCC說明,目前3大電信業者都已取得資安及個資保護的國際認證,為保障用戶去識別化數據及隱私權益,NCC將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督促業者進一步導入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的驗證標準規範,以精進電信事業的個資保護機制,使業者的去識別化程序與稽核機制更加完善。

NCC強調,將持續精進電信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相關規範,並辦理實地個資行政檢查作業等,以維護用戶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