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鏵友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10,000,000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超過10,000,000股普通股額度內,自股東會決議之日
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一次辦理,總金額視實際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價格較
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
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
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且符合一般
市場之慣例,故其價格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集資金時效性、發行成本及為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擬引進策略性
投資人,而私募方式之轉讓限制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之關係,
加強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該等私募增資股份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
受限期不得轉讓之規範,並於股份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法辦理公開發行並向
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所發行之普通股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擇
、定價日、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
等,若因主管機關核定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擬提請股東臨時會
同意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