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和暢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13/08/0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4/1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修訂前條文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
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
與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但認股權人
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
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第十一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
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官機關要
求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
董事會追認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發行,實際發行前修改時
亦同。
(3)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考核、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
潛力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訂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
定之,惟認股人名單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須先經薪資報酬委員
會通過,認股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份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之同
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
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
股數量。
第十一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董事會
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
,若因主官機關要求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
訂之,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