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智冠:代子公司藍新科技(股)公司公告董事會追認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8/2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2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代子公司藍新科技(股)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修訂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辦法
(2)第二條與第四條修訂前條文如下: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四、認股權人: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全職正式員工及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
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
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
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
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
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第二條與第四條修訂後條文如下: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四、認股權人: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任職本公司及其控制
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
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
第一○七○一二一○六八號函釋規定;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
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訂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一)本公司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後,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
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
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後,屬本條第一項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
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前,應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
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